3月14日,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获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设置标准》(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民职鉴办〔2014〕15号),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和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向各鉴定站和培训基地征求相关意见。具体全文如下: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为贯彻实施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民政和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我们起草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讨论,并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部职鉴中心办公室。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赵永、冯翠平、韩晓霞
电 话:010-61595449/1732/5454 13311219230
附件1: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2:征求意见表
2014年3月14日
(此件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发布)
附件1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设置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机构资质要求、设置原则、申报程序、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鉴定点所需通用器材、设备、物品等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
本标准可作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申请、成立、撤销和评优等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07-09 劳动部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2007-10-12 民政部
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2012-07-03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2012-07-04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灾害信息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2012-07-09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假肢领域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2012-07-23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殡葬等六个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 2012-10-08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鉴中心)业务领导下工作。
3.2 职业技能鉴定点是具体负责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网络考试)、实操技能考核的场所和机构,由鉴定站(部职鉴中心授权的省级站或分中心)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3.3 职业技能鉴定点分为理论知识(网络考试)鉴定点、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点。
4 机构资质要求
申请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点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具有下列证照之一:
——人事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证书;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证书。
5 设备设施要求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分别按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假肢领域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和《殡葬等六个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6 设置原则
6.1 鉴定点的设立,按照“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同一城市同一职业的鉴定点只设置一个。
6.2 承担综合性的鉴定站,一般应设置在省会城市相关事业单位(殡葬管理处、殡仪馆、公墓、殡葬协会等殡葬机构,假肢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减灾中心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有关机构等)。
6.3 承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站,一般应设置在省会城市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省级福利院/中心、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有关机构)和地级市(行业协会、地级福利院/中心、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其他具备条件的有关机构)。部分具备条件、人数较多的县市亦可申报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点。
7 鉴定点职责管理
7.1 鉴定点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民政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职业、等级、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3.认真执行民政行业职业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须从部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工作。
4.在省级鉴定站(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受理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发放考生准考证;根据省级鉴定站(分中心)统一编排的考场规定布置考场,准备考试所需设施设备等考试用品;负责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具体有关考务工作;协助组建考务领导小组,确定鉴定考试负责人,配备考务管理、安全保卫、技术保障、医护等专门人员。
5.协助做好试卷的接收、发放、回收和传送工作,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组织好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6.协助建立和管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并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7.协助完成鉴定成绩的汇总上报和信息统计工作。
8.完成部中心和省级鉴定站(分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7.2 鉴定点管理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鉴定点,部中心将通报批评,取消鉴定点资格。
1.擅自变动鉴定时间;
2.未按要求设置考点,或者擅自变更、增设考试场所;
3.发生有组织的作弊、违纪违规事件;
4.考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影响;
5.泄露试卷内容;
6.其他重大事故。
8 申报程序
8.1 具备鉴定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备案登记表》(见附录A)。征得主管部门和省级民政厅人事部门同意,按照《民政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设置标准(试行)》有关规定要求,向部职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场地、设施、人员等有关资料(场地、设备、工具、仪器应附彩照)备查。
8.2 申请设立鉴定点的承建单位,由部职鉴中心授权委托省级鉴定站(分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查,经部职鉴中心验收合格者,报民政部人事司备案后,颁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标牌。
8.3鉴定点的承建单位与部职鉴中心签订《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点协议书》(见附录B)。
9 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
9.1 鉴定点负责人
主任1人,由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要求具有下列资质: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优先);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工作2年以上;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经部职鉴中心认证培训,取得本岗位上岗证书。
9.2 专职负责人
副主任1-2人,由承建单位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要求具有下列资质: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优先);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工作2年以上;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经部职鉴中心认证培训,取得本岗位上岗证书。
9.3 管理人员
鉴定管理人员1-2人,由承建单位的综合部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担任。要求具有下列资质: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优先);
——有一定的培训、鉴定工作经验;
——熟悉计算机各种功能的使用;
——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
——经部职鉴中心认证培训,取得本岗位上岗证书。
9.4 考务人员
考务人员1-2人,由承建单位的综合部门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要求具有下列资质: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优先);
——有一定的培训、鉴定工作经验;
——熟悉计算机各种功能的使用;
——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
——经部职鉴中心认证培训,取得本岗位上岗证书。
9.5 考评员
考评员的配备每个职业至少3人以上,考评员应经部职鉴中心认证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由部职鉴中心聘任、选派和考核评估。
10 鉴定点通用器材、设备和物品
10.1 理论知识、网络考试鉴定点配置
理论知识、网络考试鉴定点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理论知识(网络考试)鉴定点配置表
序号 |
物品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鉴定考务专用计算机 |
普通 |
1-3台 |
新式主流机型 |
2 |
鉴定报名录入器 |
考务专用 |
1-2个 |
人社部职鉴中心指定公司购买 |
3 |
手机信号屏蔽器 |
先进型号 |
4-8个 |
每个考场2个 |
4 |
考试用计算机 |
主流机型 |
若干 |
每个考场50台左右,符合技术要求,联网在线考试使用(可租用,要有租用协议) |
5 |
签字笔 |
黑色 |
若干 |
考评员、核分员、计时员等人用 |
6 |
考场情况记录表 |
普通 |
若干 |
监考人员使用,每次考试每个考场一份 |
7 |
对讲机 |
普通 |
若干 |
鉴定考试使用,同频段,保证实操考试各区域(各考区、待考区、休息区等)的及时通联 |
8 |
档案柜 |
铁质 |
1-3个 |
技能鉴定纸质档案归档、保管 |
9 |
档案盒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纸质档案归档 |
10 |
文件袋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文件资料收藏 |
11 |
文件夹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文件资料存放 |
12 |
订书器及订书钉 |
普通 |
若干 |
资料装订 |
13 |
胶水 |
普通 |
若干 |
日常办公 |
14 |
曲别针 |
普通 |
若干 |
日常办公 |
注:上述通用器材为开展所有职业开展技能鉴定理论考试的基本需求。 |
10.2 技能操作鉴定点配置
技能操作鉴定点配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技能操作鉴定点配置表
序号 |
物品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鉴定考务专用计算机 |
普通 |
1-3台 |
新式主流机型 |
2 |
鉴定报名录入器 |
考务专用 |
1-2个 |
人社部职鉴中心指定公司购买 |
3 |
打印机 |
A3 、A4 |
各1台 |
符合保密要求 |
4 |
复印机 |
A3 |
1台 |
符合保密要求 |
5 |
手机信号屏蔽器 |
市场先进型号 |
4-8个 |
每个考场2个 |
6 |
办公桌 |
普通 |
3张以上 |
考评员、核分员、计时员使用 |
7 |
办公椅 |
普通 |
若干 |
考评员、核分员、计时员、考生等人用 |
8 |
工作服 |
大中小号 |
若干 |
考生考试时着装,数量应满足轮换需要 |
9 |
服务牌 |
别针式 |
2个 |
考生上岗准备 |
10 |
穿衣镜 |
立式 |
1个 |
考生上岗准备 |
11 |
计时器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现场计时用,每个考场一个 |
12 |
签字笔 |
黑色 |
若干 |
考评员、核分员、计时员等人用 |
13 |
实操核分条 |
普通 |
若干 |
考评员、核分员等人用。数量保证每个考评员给每个考生一张打分条。 |
14 |
对讲机 |
普通 |
若干 |
鉴定考试使用,同频段,保证实操考试各区域(各考区、待考区、休息区等)的及时通联 |
15 |
档案柜 |
铁质 |
1-3个 |
技能鉴定纸质档案归档、保管 |
16 |
档案盒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纸质档案归档 |
17 |
文件袋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文件资料收藏 |
18 |
文件夹 |
普通 |
若干 |
技能鉴定文件资料存放 |
19 |
订书器、订书钉 |
普通 |
若干 |
资料装订 |
20 |
胶水 |
普通 |
若干 |
日常办公 |
21 |
曲别针 |
普通 |
若干 |
日常办公 |
22 |
DV数码摄像机 |
普通 |
若干 |
保证每个实操考场一个,记录原始操作情况备查。 |
注:这是所有职业均需配备的通用设施,具体职业的特有设施可参考相关职业的基础标准。 |
10.3 鉴定点办公场地、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场
鉴定点办公场地、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场配置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鉴定点办公场地、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场配置表
序号 |
场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鉴定办公室 |
应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接待场所 |
1-2间 |
接待服务场所各类物品、设施的整洁、有序,保持场所安静,并定期对接待服务场地及其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和维护 |
2 |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 |
70㎡ |
2-3个 |
每个标准考场可容纳30人,应整洁、干净、安全;人员前后距离不低于80cm(以座椅中心为准)、左右不低于90cm(以座椅中心为准);含电教设备、讲台、桌椅、黑板等 |
3 |
操作技能考核考场 |
20㎡ |
3个 以上 |
应整洁、干净、安全;根据考试人数和实际需要确定;含工作台、通风等固定设备 |
4 |
侯考区 |
20㎡ |
3个 以上 |
应整洁、干净、安全;与操作考场配合使用,在操作技能考场外设立隔离区域。容纳一人,入口与出口隔开 |
5 |
备考区 |
同时容纳30-50人 |
1个 |
应整洁、干净、安全;用于容纳没有参加过任何操作技能模块考试的考生准备考试 |
6 |
待考区 |
同时容纳30-50人 |
1个 |
应整洁、干净、安全;用于隔离考试过一个或者几个模块但没有完成全部模块的考生与没有考过这些模块的考生 |
7 |
试卷保密室 |
15㎡ |
1间 |
用于保存试卷。内置保险柜1-2个。符合保密要求,做到“三铁一柜” |